金庸获赔1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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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获赔188万元​

转自每日经济新闻编辑: 何小桃 的报道:
乔峰、郭靖、令狐冲是金庸武侠小说中我们熟知的人物,然而由作家江南所写《此间的少年》一书中,这些侠客却成为“汴京大学”的大学生……擅自将他人构造的经典武侠人物二次创作成校园小说并出版售卖,这是否构成侵权、不正当竞争?江南以及相关出版公司为此被告上法院,该案也被称为“同人作品第一案”。

近日,本案有了终审判决结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江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两家出版公司即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法院还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按再版版税收入30%支付经济补偿。

同人小说,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同人小说一般是以网络小说为载体。近些年,伴随着明星、体育人物、政治人物的效应,真人同人小说也逐渐兴起。

一些人认为,同人小说的出现是大众主动参与文化创造的表现。当大众不再简单地充当信息的接受者时,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对信息进行加工,体现了大众对文化权利的追求。而且大规模同人小说的出现,也进一步推动了原著在市场上的销售。

有律师曾表示,如果从知识产权保护和鼓励创新的角度来讲,有自己完全的知识产权创作在其中的作品肯定比“傍名牌”更好。“如果一定要借鉴、引用,或者说向作者致敬,那至少应征得作者的同意。”

金庸获赔188万元!
再版需支付版税收入30%

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查良镛(笔名:金庸)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其《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作品实质性相似。该小说由杨某署名“江南”发表,由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统筹、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出版发行,在中国大陆地区大量销售。查良镛认为杨某抄袭其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作与其作品相似的情节,改编其作品后不标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其作品人物形象,侵害了查良镛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同时查良镛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杨某盗用上述作品独创性元素获利巨大,妨害了查良镛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对小说《此间的少年》存在的侵权情形未尽审查职责,应承担连带赔偿和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遂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查良镛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销毁库存图书;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杨某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出版纪念版造成的经济损失100多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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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查良镛、杨某、北京精典博维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查良镛去世,林某怡系其遗产执行人并作为上诉人参加了诉讼。对于人物名称、人物关系、基本性格特征等元素能否构成作品的部分内容,《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查良镛作品著作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各执一词,莫衷一是,成为讼争焦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表达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事件、场景设计与安排以及内在逻辑因果关系,具体细节、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整体而言,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体现了查良镛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此间的少年》多数人物名称、主要人物的性格、人物关系与查良镛涉案小说有诸多相似之处,存在抄袭剽窃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对其出版发行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收到《律师函》后未及时停止出版、发行,构成帮助侵权。

在上述抄袭行为被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情况下,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但《此间的少年》在2002年首次出版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蓄意与《射雕英雄传》进行关联,引人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其借助《射雕英雄传》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明显,杨某的该行为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考虑到《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在人物名称、性格、关系等元素存在相同或类似,但情节并不相同,且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读者群有所区分。为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衡平各方利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但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向《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从《此间的少年》所利用的元素在全书中的比重,酌情确定经济补偿按照其再版版税收入的30%支付。

使用金庸作品人物名
周星驰曾付钱

根据媒体此前报道,江南,本名杨治,北大毕业后赴美国名校留学,博士肄业回国创作,写过《九州缥缈录》、《上海堡垒》、《龙族》等多部畅销书,2次登顶中国作家榜榜首。

据悉,《此间的少年》最早写于2000年左右,一开始只是个名不见经传的网络小说,发布于一个早已消失的网文论坛清韵书院。小说以江南本人在北大的求学生活经历为线索,将北京大学化名为“汴京大学”,把自己身边的同学朋友化名为郭靖、黄蓉、杨康、乔峰、令狐冲等金庸武侠人物,写他们之间各种或逗趣或励志的校园生活。
此书在网上迅速蹿红,尤其深受北大学生和校友喜欢,北大校园内,至今仍随处可见“汴京大学”的文化衫和文创用品,2010年,北大学生会还为该小说拍摄了同名电影。

与之相对的,争议也随之而来。《此间的少年》不仅大量使用金庸小说的人物名字,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也与金庸作品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同时,金庸武侠风靡几十年,拥有极高的知名度,《此间》之所以走红,金庸武侠同款人名功不可没。
有网友曾说道,“且不管有没有抄袭情节和人物关系,如果没有这些金庸作品里的名字,我不认为当年会有那么多人看《此间》。没有《此间》,就没有江南,于情于理,这官司都得认,这钱都必须要赔。”

而在这场诉讼中,金庸曾经对媒体表示,“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钱的。”

而给了金庸大侠这样说话底气的,正是“星爷”周星驰当年的一次仗义之举。
周星驰2004年自编自导自演电影《功夫》用了金庸的《神雕侠侣》里的人物名称,比如是“包租公”、“包租婆”便用了杨过、小龙女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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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周星驰特别拜会金庸,主动表明要支付版权费用,“这部电影用了您小说中的几个名字,咱们数数,都要给您版税的。”金庸听完相当讶异,因为《功夫》并未改编《神雕侠侣》,因此不打算向周星驰收费。

然而周星驰坚决表示,这些作品影响力巨大,这些人物早已经是一个文化符号,是具有版权的,“我们一起数一数总共有多少地方用到了,然后您开个价。”

两人仔细查对后,找出电影《功夫》里面一共有6个地方使用了金庸的《神雕侠侣》里的名字,分别是杨过、小龙女、神雕侠侣、杨过的太极拳、小龙女的狮子吼、火云邪神的蛤蟆功。金庸先生笑着对周星驰说,“你用了6处地方,每个地方给1万吧。”

事后,金庸将这笔6万港元的版税捐给了南亚海啸的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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